







关于认定习江鹏范俊玲二人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批复
索引号: | ZDDBG180345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2〕221号 |
发布机构: | 厅办公室 | 公文时效: | 有效 |
名称: | 关于认定习江鹏范俊玲二人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批复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2-03-21 |
厅交通发展研究中心:
你中心《关于申请习江鹏范俊玲两位同志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请示》(陕交研字[2011]6号)收悉。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人职发[1991]11号)中博士学位获得者,经考核可聘为中级职务;硕士学位获得者,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三年可聘为中级职务的规定,同意认定习江鹏范俊玲2人具有工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以上2人任职资格时间从发文之日算起。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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